消费维权知识(消费者维权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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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消费维权知识的问题,以及和消费者维权法律知识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什么是消费维权

消费维权知识(消费者维权法律知识)

消费维权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应该怎样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呢?

(一)向消费者普及消法等相关法律是提升消费维权意识的基础。

普及消法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掀起知消法、用消法的热潮,培育消费维权意识基础。各级政府应把普及消法列入政绩考核,并把消法印制成小册子分发到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各家各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把消法列为单位人员必修必考内容。学校应把消法列为中学生必修课目。电视台每周应有消法案例讲座、每天应有消法知识宣传。社区居委会应在居民居住小区墙壁制挂消法相关条文宣传框。

(二)公示维权信息是提升消费维权意识的手段。

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设置假冒劣商品展示台和警示牌,在出入口处适合位置张贴公布国家质检抽检信息,在报刊电台刊播国家质检抽检结论。制作“消费投诉指南”,告知“消费者权利、纠纷解决途径、权利有效期、投诉电话”,并提醒消费者索取凭证。在厂家商品的说明书上附带告知消费者维权方式和电话。在大型商场、超市和集市设立消费维权监督台和投诉电话。在工商局配置“12315”快速执法车。

(三)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是营造消费维权意识的有效方法。

消费者的受害行为除按消法规定的途径解决外,还可借助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导向作用,让新闻媒体披露经营者侵权行为真相和消费者受害事实,扩大社会影响力,一方面让社会各界关爱和帮助弱势消费者,一方面让受害消费者感受到有媒体的撑腰和壮胆。有关新闻媒体为消费者讨公道、讨说法的作为将有力地帮助和拉动了消费者参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着力解决消费纠纷是提升消费维权意识的保障。

(四)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受理,着力解决一件消费纠纷,让消费者真真感受到投诉有门、投诉有果。

消费者协会应尽全力帮助解决有争议的质量纠纷投诉案,在未影响商品原状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调换的,消协应帮助其调换,消费者不愿调换的,消协应帮助其退货。若确定存在质量问题,消协应转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消协和各监督站对消费者投诉的每项一件案件都要认真对待和落实。对确因投诉的事实超越了法律和事理的,消协人员应多做解释工作,避免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挫伤消费者的投诉热情。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入全新的2007年,315的宗旨仍然未变。在整个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今年的315被定以了"消费和谐"的全新主题。

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维权途径如下: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

2、投诉;

3、调解。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4、仲裁。仲裁解决的需要事先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

5、诉讼解决。

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哪些

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下: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

7、受教育权。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维权法律知识

法律主观:

关于消费者投诉维权的问题,从法律上有三点问题,第一个问题消费者在维权当中主要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不管消费者是主张权利也好,还是进行诉讼程序来主张权利,第一个问题就涉及到被侵害的是什么。其中无非是两大类的诉讼纠纷,一类就是关于合同的纠纷,另外一类是关于侵权的纠纷,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侵权纠纷可能是因为产品的质量上出现瑕疵,而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害。在消费者维权的时候,我发现有些消费者对这个问题不是很清楚,有些总觉得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的,其实在我们的诉讼当中,包括主张权利的时候,都会涉及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的问题,因为后面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包括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所以消费者出现跟经销者或者销售者产品质量纠纷的时候,首先要把这个问题弄清楚。第二个问题,消费者维权当中很大的困难是证据问题。这个证据问题刚才邱主任已经说了,如何来举证,消费者对于举证的困难,这方面是比较明显的,因为有些产品它的价格不是很高,一些重要的比如小票、发票保留不太注意,这个都为以后的维权带来了一些困难,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证据问题当中,我认为就像邱主任刚才说的,有我们制度上的问题,我们制度上的问题就是说,对于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比如消协当中有一些问题不清楚,而这也为在一些纠纷形成以后,就是谁该来举证的问题就发生一些困难,像这种鉴定报告,由于要求鉴定,所以就形成了一个新的费用发生,这个对于个别的消费者来说,要为此而去付很大的代价进行维权,这就是成本非常高的一个方面。所以证据问题,我们说一个是在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今后的比如说消法的修改这方面要完善,另外一方面,我们法律上应该设立一些制度有益消费者。在证据问题上第二个大问题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适用问题。消费者有的时候会认为,消费者维权主要靠消法,我们说消法是一个维权的主要的法律,但实际上还要看到消法和其他法律的配套,比如说跟民事诉讼、跟民法通则,包括现在的我们国家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包括已经有的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应该是配套来进行维权的,不能说光拿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不光要有证据的准备,还要了解法律。第三个问题,出现了一些消费者的纠纷,在维权当中有一些矛盾越来越大,我认为这里边也不能够简单的说经营者在这方面都是做的不对的,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消费者,一方面是经营者,这两方都应该有一种非常好的法律意识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作为消费者来说,维权当中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比如,有些消费者提的索赔过高,这使得有些纠纷的谈判不能够达成,而对于有些经营者的问题,就是不负责任,这个不负责任就是说拖,明明知道消费者来维权要花很大的精力,以这种不负责任的心态对待消费者。

法律客观:

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关于消费维权知识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