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理由有以下5点:
1、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制中的最基本的规则,人民法院只能用法律而不能用其他标准来衡量行政行为。
根据《宪法》第5条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这就是“依法行政”。
2、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还是相对于人的权益,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此,法律不仅是调节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本准绳,而且是行政职权和相对人权益的标线。
只有用法律作为判断行政行为的标准,才有可能协调行政职权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行政诉讼既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统一目的。
3、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有效的管理,需要给行政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应当享有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不可能也不应对行政活动面面俱到地加以详细规定,只能划定大致的范围,给行政机关留有余地,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应公共利益需要的措施、方式。
如果干预太多,将不利于行政机关大胆地进行管理,不利于他们灵活果断地决定问题。
4、行政管理活动涉及面广,有些方面专业性很强,要处理好,需要有丰富的行政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5、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论,司法审查深入到自由裁量领域条件尚不成熟。
我国的行政诉讼和行政法制建设都处于“初级阶段”,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经是问题很多、阻力很大了,行政诉讼是否能再深入到行政自由裁量权限的领域,要在有了相当的司法经验和在行政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后,视情况而定。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首先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所谓合法行政机关或组织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和存在的。
2、必须是在该行政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法定的职权范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组织法确定的职权范围;另一种是某个法律、法规中对某项职权作出规定,各行政机关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越权或者侵权。
3、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行为事实的认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证据充分。例如相对人某甲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殴打他人的证据充分,而且有造成轻微伤害的事实和证据,这就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如果仅是打了人,但被打者没有造成轻微伤害,就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条例。
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体行政行为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按《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某工厂生产销售假药,对该厂的处罚适用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就是适用法律正确,否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乎立法目的。
6、符合法定的程序,我国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使行政行为有效成立。
7、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就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违法。例如,工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颁发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拘留证、罚款通知书等。
8、有附款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向相对人交待附款。例如;有诉权或申请执行条款的要在处罚决定书的尾部写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管理相对人应该服从,人民法院应该维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一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独有的原则,对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正确进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上内容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浅谈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
以上内容参考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为什么只能审查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合理性
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宪法监督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之后,要作出是否违宪的结论。这种结论一般都具有强制性,被宣布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将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中国,因违宪而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没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合宪性审查体制通常分为四类:
1、权力机关审查体制,即立法机关审查机制,代表国家,英国、社会主义国家。
2、普通法院审查机制,即司法机关审查机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
3、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代表国家:法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宪性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清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